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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广 西  文 件

 

西大教〔2022〕111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实践教育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扎实推进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切实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修订了《广西大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22年11月16日


 

 

 

 

广西大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对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育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接纳学生参加实践锻炼,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和实践场所,分为校内实践教育基地和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第三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专业建设目标和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

第四条 教学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需求,不断加强校内外基地建设,通过与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部门的学、研、产合作与融合,建立数量充足、高效实用的本科生实习教学基地。

 

第二章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

 

第五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基本原则

(一)坚持“双方优势互补、共建、共享、共管、共赢”的原则。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安排学生实习、实训和参加实践锻炼,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基地合作方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可优先从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

(二)坚持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讨实践教学模式,将实践教育基地建成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重要场所。

(三)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要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内容,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四)坚持素质教育原则。实践教育基地应有良好的育人环境,有利于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使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身心素质方面得到提高与完善。

第六条 基地建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实践场所并签有协议,依托单位必须运营正常,有与学院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有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意愿。

(二)与专业的吻合度高,能够承担具体的实践教学任务,有实践项目,真正发挥人才培养作用。

(三)拥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和实践教学现场经验较丰富的指导教师。

(四)场地、设施能够保证实践任务的完成,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有利于节约实践经费。

(六)必须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七)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以上。

第七条 基地的主要建设内容

(一)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基地依托共建单位共同建设,由双方相关人员组建领导小组。围绕培养领军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二)优化实践教学模式。共建双方共同制订校外实践教学的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共同评价实践教学质量。

(三)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师队伍由学校教师和共建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指导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共同参与实践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开放共享机制建设。各基地除应承担共建高校特定专业(群)的实践教学任务外,还须向共建高校其他相近或相关的专业(群)开放。

(五)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学生在基地实习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地的设立程序

(一)申请。基层教学组织在对拟建基地初步考察的基础上,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基地的初步意向,填写《广西大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申请表》。

(二)审核备案。经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签订协议。经备案的基地,由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签署协议。协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师生学习、食宿、交通、安全;协议合作期限;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等。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书》一式3份,由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和基地各执1份。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四)挂牌。《协议书》签订后,基地可悬挂“广西大学***学院实践教育(实习)基地”牌匾,具体名称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实践教育基地管理

 

第九条 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模式。学校负责统筹协调基地建设相关事宜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课程标准要求等,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实习课程标准的制定、实习指导书编写、实习教学任务安排、现场指导教师聘任、学生实习安全保障和实习教学考核与评价等。

第十条 基地应指派专人负责合作、接待事宜,落实专人担任学生实践校外指导教师,承担实践指导、监督、考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校外基地的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各学院对已有的校外基地要进行优胜劣汰不断优化,及时更新、补充各专业教学所需的校外基地。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不定期组织校外基地教学与工作研讨会议,总结、交流协同育人工作和教学经验,听取基地合作方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校外基地教学与育人工作,切实提升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开展基地检查、评估,实践教育基地的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地对专业实践教学需求的满足情况;

(二)基地的食宿条件;

(三)基地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四)共建单位的配套措施及安全保障等。

第十四条 基地建立后,学院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一)基地介绍材料:含实习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习项目,适合专业等。

(二)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进入基地实习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习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学生的实习报告及实习成果,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三)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第十五条 发挥校院两级督导作用,对基地建设、基地管理、基地档案、实习实践活动开展督查,确保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西大教〔2017〕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大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申请表

 

 

  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网络传输

  校对:程亚玲        录入:谢健        排版:覃瑾(共印5份)

 

 

 

上传:覃瑾       审核:校办秘书岗    

 

 

 

 

 

 

 

 

 

 

 

 

 

 

 

 

 

 

 

 

 

 

 

 

 

 

 

 

 

 

 

附件

广西大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基地名称

 

共建单位

 

基地面积

 

指导教师人数(基地)

 

基地详

细地址

 

 

基地拟接受实习安排

实习专业

实习(实践环节)或课程名称

每批人数

每年人数

备注

 

 

 

 

 

 

 

 

 

 

 

 

 

 

 

合作方

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电话

 

部门/职务

 

单位性质

 

主管单位

 

单位简介:

 

 

 

 

 

 

 

基地建设意义:

 

 

 

 

 

 

 

基地建设的基本内容:

 

 

 

 

基地建设实施计划:

 

实习基地已有的基础和可提供的条件:

 

 

 

 

共建单位(基地)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教务处、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共建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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