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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 西  文 件

 

西大研〔2022〕38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研究生

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学校制定了《广西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22年8月12日

 

 

 

 

 

 

广西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简称“项目”,下同),调动项目承担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等各环节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学位〔2014〕1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含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等类型。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规划、评审、立项批准、结题验收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本校项目的统筹、申报和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项目工作组,负责对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项目、硕士研究生项目、学术论坛等类型项目进行评审,并负责本单位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名额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下达。学校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学制内在校生人数以及上年度项目完成等情况,确定各学院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项目的申报指标。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非毕业年级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风端正,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在毕业或学位授予之前结题。

(二)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以学校或学院的研究生会为主进行申报并举办,负责人为教师。论坛申报不局限于单位内部,应当成为全区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的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

(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的申请人应以我校在编在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为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申报书,应由申请人独立撰写,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指导并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所在学院。

(二)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申报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院。每个单位限报一项。

(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由申请人填写申报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院。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申请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学位论文选题进行申报,可独立申报,也可由多人以课题组的形式申报,但课题组成员(含申请人)最多不能超过5人。每位研究生在攻读同一层次学位期间,作为申请人只能申报一项项目,且在同年度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项目申请。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的选题应具有新颖性,符合我区科技、经济、社会、文化、艺术等发展需要,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理论、实验、方法上具有突出的原创性或创新性。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应在申报书中明确填写项目将达到的预期成果。项目成果不能低于以下要求: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应取得高水平成果2项,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应取得高水平成果1项。专业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的高水平成果可以为应用性成果。各学院需参考本学院学位申请学术成果规定,明确高水平成果的范畴。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的申报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单位的合作。项目应召开有影响力的学术交流活动至少1次以上,有一定规模研究生参与学术论坛活动,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力。申报单位曾获得研究生学术论坛资助尚未结题的,不能再申报该类型新项目。

第十二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的选题应围绕国家地方对高层次人才要求及我校学科或专业的研究生教育教学培养目标定位出发,符合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应在理论或实践中形成教育教学新成果。应发表高水平教改论文1篇或在重要教育会议上做会议报告。申请人获得此类项目资助但未通过结题审核的,不能申报该类型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对本院师生提交的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需组织申报答辩。学院初评时,需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对项目的研究目标、立项依据、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方案、研究内容等进行论证。按照分配给学院的项目申报名额排序,初评结果在本院内公示,公示无误后报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汇总各类型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推荐。学校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无误后,按照上级下达的名额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推荐。

第十五条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学校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并下文公布获批立项项目名单。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获批立项项目的申报人为项目的主持人,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主持人要尽快按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开展工作。研究生项目主持人的指导教师要积极指导、督促研究生按时按质完成计划任务。各学院要负责项目的阶段检查与跟踪监督,保证项目研究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获批立项的项目需按照项目申请表的内容开展实施,项目批准后不得更换项目名称和主持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年限为1至2年,以项目审批立项公布时间起算。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

第二十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各学院组织,检查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一)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项目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项目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终止项目、结题审核不通过、研究生毕业时仍未完成结题等情况的,缩减所在学院次年的申报名额。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后按要求提交结题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成员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申报有关研究成果时,应标注“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Innovation Project of Guangxi Graduate Education”)和项目编号。未标注“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不能作为结题材料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须按照申请表中“研究工作的预期成果及成果提交形式”的内容提交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研究成果必须与该项目研究内容有关。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中,项目主持人至少要有一项本人排名第一(或指导教师第一、本人第二)、广西大学为第一单位的成果。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为论文时,必须是公开发表或录用,且公开发表时间在项目立项时间之后。投稿、受理、申请等不能作为结题材料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和研究生学术论坛等类型的项目,结题工作由学校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为自治区级教改项目,其结题工作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结题程序

(一)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主持人填写结题报告书,按照结题报告书中填写的研究成果顺序整理相关支撑材料。结题材料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学院,由学院项目工作组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结题评审,填写评审意见。

学院项目工作组须对提交结题材料项目的科研成果进行水平认定、是否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未达到申报书所列预期成果的,视为未达到结题要求。

通过学院结题评审的项目结题材料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查,并下文公布审查通过的结题项目。

(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项目主持人填写结题报告书,按照结题报告书中填写的研究成果顺序整理相关支撑材料,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结题材料审核,通过结题审核的项目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下文公布。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受理项目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中旬。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结题材料经学校审批后于每年5月份的第一周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逾期提交结题材料的不予受理,推迟至下一年度结题。

 

第七章 项目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参照上级文件规定及资助标准,结合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对立项项目予以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经批准纳入学校当年预算安排,即按项目资助标准的70%拨付项目经费,当年拨付的经费须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经费指标由学校收回。立项满一年后进行中期检查,未通过中期检查的,立即终止项目;通过中期检查的,继续开展研究,在规定时限内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再拨付30%经费,当年拨付的经费须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经费指标由学校收回。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结题或项目未通过结题审核的,不再拨付剩余30%项目经费。

第三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三类项目以项目为单位设立专项经费,其中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和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由研究生导师为项目负责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由项目主持人为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审核审批。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经费指标下达到学院,由学院在经费额度内按规定安排使用,由学院领导负责项目经费审核审批。各项目经费预算不能安排设备经费,博士、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经费预算不能安排劳务费及间接费。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项目主持人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已经进行经费资助的须退回资助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网络传输

  校对:曾美琪       录入:蒋艳明       排版:覃瑾(共印5份)














上传:覃瑾       审核:校办秘书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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